(一)各区接此通知后,按全市统一要求,制定本区整顿小煤矿越界开采实施方案,认真布置此项工作,要求辖区内小煤矿先进行自查自纠,主动接受整顿。
在8月底前,各小煤矿必须将本矿生产现状及越界开采自查自纠情况形成文字材料,连同详细标注越界位置的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报区整顿小煤矿越界开采领导小组,由区整顿领导小组报市整顿领导小组。逾期不报者,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二)按照国家对煤矿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小煤矿提供的图纸做参考,由市政府成立的煤矿专业测绘队进行逐矿实测,测绘出各小煤矿正规的采掘工作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井下避灾线路图。其中采掘工程平面图报区整顿领导小组,作为本次整顿工作的基础图件,要详细标明采空区采动时间、密闭墙位置、已掘进巷道、正在回采工作面等采掘情况。
(三)经确认小煤矿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同时在自查自纠阶段未上报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
1.不采本矿范围内煤炭资源储量,越界抢采矿区范围以外资源储量的;
2.弄虚作假,将其越界乱采掘的地区加以封闭、伪装蒙蔽检查验收的;
3.伪造地质资料,提供虚假煤炭资源储量数字,采取欺骗性手段延续采矿许可证的;
4.井筒在批准的矿区范围之外的。
(四)经确认小煤矿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煤炭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
1.批准开采范围内的煤炭资源已经枯竭,不按规定闭坑;
2.破坏边界保安煤柱及密闭不合格;
3.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弄虚作假 ,提供的图纸不能反映井下的真实情况;
4.矿井的数量、坐标 与生产许可证批准的数量、坐标不符。
六、主要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实行辖区行政首长负责制。
小煤矿越界开采违法行为治理整顿工作任务重、难度大,各区政府要充分重视此项工作,加强领导,实行辖区行政首长负责制,区长是第一责任人,主管安全的副区长是直接责任人。
(二)加强小煤矿地测基础工作,确保矿图真实可靠,为彻底杜绝违法开采行为奠定良好基础。
(三)明确职责分工,加强配合,建立部门联动与情况通报制度,形成综合防范体系。
1.煤炭部门负责小煤矿开采设计审批,确定各保安煤柱位置,核定矿井生产能力,根据可采储量、产量,确定闭坑期限,并将该情况向市国土资源局通报,要及时制止擅自开采保安煤柱行为。
发现小煤矿可采储量枯竭,擅自越界开采行为后,在依法查处时应向国土资源等部门通报,共同制止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