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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条例(2008修订)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号)


  《安徽省涉案物品估价管理条例》已经2008年8月22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条例》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8月22日

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条例
(1998年10月12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
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涉案物品估价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08年8月22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涉案财产价格鉴定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行政执法和仲裁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涉案财产的价格鉴定。涉案财产价格评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价格鉴定机构承担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工作。

  第四条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以下统称办案机关)在办理案件时,按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价格鉴定的,委托有关机构进行价格鉴定。

  第五条 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价格鉴定机构依法独立进行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活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法干涉。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价格鉴定机构和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的人员(以下称价格鉴定人员)在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权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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