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人民政府令
(第3号)
《伊春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定》已经市政府十二届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王爱文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伊春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管理,根据国家《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伊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购买市政府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均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第三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分为家庭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家庭申请人是指夫妻双方组成的家庭以及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单亲家庭;单身申请人是指达到法定晚婚年龄的未婚人员以及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
第四条 凡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年收入低于3万元(含3万元)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
(二)市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工程或棚户区改造涉及被拆迁居民家庭。
第五条 家庭申请人的年收入按夫妇双方的年收入之和计算,单亲家庭及单身申请人的年收入按一人年收入计算。申请人的年收入是指下列收入税后所得之和: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
(三)劳务报酬等其他所得。
申请人年收入按上一年的实际发生数核定。
第六条 住房困难户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上一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80%的申请人。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只准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单身申请人或三口人(含三口人)以下家庭申请人,可购买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含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三口人(不含三口人)以上的家庭申请人,可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