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市商务局请求省商务厅全面协调和支持,积极争取调运上级物资储备,并从周边未发生市场异常波动的市、县组织调运商品,进行异地商品余缺调剂。
第二十二条 如果包括本行政区域在内的地区发生一级市场异常波动的,我市遵照上级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执行。
第七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三条 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建立生活必需品应急保障专项资金,用于重要生活必需品应急储备及贴息、应急期间重要商品紧急调拨、承担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的重点零售企业亏损补贴。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市发改委、财政局、商务局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应急保障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物资保障
对重要生活必需品实行政府储备与政府支持下企业储备相结合的储备方式。
(一)实行政府储备品种:粮食、食用油。
(二)其他重要生活必需品实行政府支持下的企业储备。政府确定生活必需品(方便面、饮用水、食盐等)储备的品种及数量,由市商务局负责委托相关企业代理储备。对其承担生活必需品应急储备所需占用资金给予适当补助。发生应急情况时,企业要保证代储物资及时足额供应,对按指定价格和定向渠道销售的商品实行市场结算,对按政府指定价格(低于约定价格)销售的亏损部分由财政在应急终止后核定补贴。
第八章 应急终止及善后
第二十五条 当主要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在应急期内有明显回落,商品供应转入正常,供求关系趋于平衡,并稳定在一周以上,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监测点进行随机抽样,抽样面要求达到50%。结果确认后,报请市政府宣布解除应急状态。
第二十六条 对参与应急供应的重点企业,在预案启动期内,由于执行政府紧急征调、定价销售出现财务亏损的,经市应急指挥部认定,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从专项经费中予以补贴。
第二十七条 生活必需品异常波动应急状态终止后,市商务局要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生活必需品异常波动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事件概况、事态影响、应急措施、效果、经验、问题及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