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扣发奖金;
(六)诫勉谈话;
(七)停职检查;
(八)免职;
(九)责令辞职;
(十)辞退;
(十一)给予行政处分;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上述规定的方式,可以单处或者并处。
第十四条 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被问责的,应依法采取以下方式追究责任:
(一)作出书面检查;
(二)取消当年评选先、优、模资格;
(三)通报批评;
(四)扣发奖金;
(五)诫勉谈话;
(六)调整工作岗位;
(七)辞退;
(八)给予行政处分;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上述规定的方式,可以单处或者并处。
第十五条 行政过错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问责行政过错情形的;
(二)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行政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
(三)隐瞒行政过错或行政赔偿案件的;
(四)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及收受当事人财物、接受当事人宴请、参加当事人提供的旅游和娱乐活动的;
(六)行政过错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第十六条 行政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一)主动承认过错并及时纠正错误,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减少损失,挽回不良影响的;
(二)过错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有其它减轻处理情形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行政管理制度未作规定或规定不具体,致使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无法准确执行的;
(二)因执行错误的命令、决定,本人当时提出异议而领导未采纳的;
(三)出现意外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行政过错情形发生的;
(四)其它不追究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责任的情形。
第十八条 被行政问责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在当年公务员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档次。部门主要领导或多名(三人以上)工作人员被行政问责的,该部门在当年目标管理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档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