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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河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发生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时,没有及时向上级报告,或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上级要求和实际情况,及时、妥善、有效处理和组织救援工作,处置失当造成后果的;
  (五)森林防火宣传不到位,火源管理规定不落实,隐患排查不认真,致使发生森林火灾的;
  (六)发生森林火情,迟报、瞒报或没有立即组织扑救而贻误扑火战机,造成严重损失和影响的;
  (七)对涉及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合理诉求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导致生产、工作、人民群众生活和社会正常秩序受到影响的;
  (八)采取授意、打招呼、批条子、指定、强令等方式,影响和干预市场经济活动,或者对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等行为监管不力,纵容、包庇的;
  (九)截留、滞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的;
  (十)行政部门直接负责或下属单位直接管理的重大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失误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十一)违反规定安排使用救灾救济、低保社保、失业就业等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造成资金浪费或国有资产流失的;
  (十二)监督管理不力,致使本部门工作人员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失职、渎职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十三)违反法律、法规委托授权其它组织或个人行使相关行政职权,或不依法对受委托者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进行监管,或因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等后果的;
  (十四)其它治政失当行为的。
  第九条 行政部门有不诚信行为,社会公信力低、失信于民造成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领导问责:
  (一)未按规定内容、时限、程序进行政务公开,或行政部门公布的信息不准确、不真实,侵害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
  (二)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三)没有兑现对社会各界和群众做出的承诺,不履行职责为群众认真解决各类困难的;
  (四)对外来投资者做出超出现实的政策优惠承诺,无法兑现给外来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五)其它失信行为的。
  第十条 行政部门领导班子不认真履行内部管理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领导问责:
  (一)本部门办事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人为拖延办事时间,给行政相对人造成不便的;
  (二)在推进各类项目建设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影响项目建设进度,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损失的;
  (三)指使、授意本部门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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