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行政问责范围
第六条 行政部门执行上级部门决策和部署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领导问责:
(一)不贯彻执行或不正确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决策和部署,给公共利益、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国家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在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的指示或交办事项过程中,效率低下,致使党委、政府部署的重要工作不能按时完成,影响全局工作的;
(三)对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指出的问题和错误不及时解决和纠正的;
(四)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和上级部门作出的复议决定,以及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所作出的决定拒不执行的;
(五)其它执行上级部门决策决定不力的。
第七条 行政部门违反规定进行决策,发生重大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领导问责:
(一)超越部门权限或违反法定程序擅自决策,制定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决定或者命令的;
(二)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进行公开、公示、组织咨询论证或者可行性论证的;
(三)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未按照规定通过组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的;
(四)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专项资金使用、国有资产转让、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和土地征收、划拨及出让等重大问题上不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办理,违规操作的;
(五)因决策失误、工作疏忽和违规操作等人为因素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或其它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违法设定或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的;
(七)其它违法违规决策或决策失误的。
第八条 行政部门治政失当发生不作为、乱作为等行政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领导问责:
(一)对企业进行刁难勒卡,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
(二)无合法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不按照规定方式实施行政许可,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未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发现重大公共安全、生产安全隐患后不依法采取措施,出现重特大责任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