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二十三、市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改革开放、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与本市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及重大决策紧密结合,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适时制定行政措施和决定,及时修改或废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和不符合实际的行政措施和决定。
  二十四、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等行政行为,应由有关部门起草,市政府法制部门组织论证和修改审核,按照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的要求,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与本市实际情况有机衔接,体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确保规范性文件质量和现实工作需要。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部门或行使职权部门负责。
  二十五、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的方针、政策,且不得超越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报请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六、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推进行政综合执法。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行政考评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落实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申诉检举制度和行政执法错失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坚持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七、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通报工作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二十八、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对司法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九、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公正作出决定。同时,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区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市政府各部门应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