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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工作的通知

  (三)标准性
  目录的编制应当参照国家和本规范确定的格式和标准。
  (四)精简性
  目录的编制应在方便查询的前提下尽量减少重复和交叉。
  (五)统一性
  目录的编制应尽量考虑检索体系的完整和统一,在编制上应统一方法、统一格式。
  二、目录分类
  信息公开目录原则上设置三级类目,分为固定类目和非固定类目两种,一级类目为固定类目,二、三级类目为非固定类目。固定类目由本《规范》确定,不能随意变更;非固定类目可根据需要自行设定或扩展、缩减目录层次。具体的目录分类见《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参考分类及编号》(附件7)。
  三、编制要求
  信息目录由编制说明和目录数据项两部分组成,分为纸质目录和电子目录。
  (一)编制说明
  编制说明是目录前面用以说明目录编制目的和作用的部分。它包括编制目的、入编范围、数据项释义、目录层次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目录数据项
  纸质目录至少由信息名称、文件编号、产生日期、内容概述、索取号等数据项组成。电子目录从管理和检索体系的完整性出发,应包含信息名称、文件编号、产生日期、发布机构、公开属性、内容概述、公开形式、索取号等全部数据项。
  1.信息名称:是指该信息的标题或表达信息中心内容、形式特征的名称。无论信息以何种格式出现,如文本、表格、图片等,都必须有信息名称。如果信息是文件形式,则信息名称就是该文件正式公开的标题。假如该信息没有正式标题,则应创建一个尽量简短且能准确反映信息内容的标题作为信息名称。信息名称不得使用简称或别名。
  2.文件编号:是文件制发过程中由制发机关、团体或个人赋予文件的顺序号,文件编号包括发文字号、标准规范文件的统编号等。
  3.产生日期:是指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的时间。对于政府文件,产生日期即签发日期;对于非文件类的信息,如数据表格等,产生日期指该信息可为公众完整获得的起始时间。日期需使用YYYY-MM-DD的格式,其中YYYY是年,MM是月,DD是日。如果政府信息除发布日期外,另有实施日期的,实施日期应在内容概述中说明。
  4.发布机构:是指公开信息的责任机构。由一个机构产生的信息,该机构为发布机构。由多个机构联合产生的信息,文件类信息以编制文号的机构为发布机构;非文件类信息以编制该信息的机构为发布机构。发布机构应使用标准全称,不能使用简称。
  5.公开属性: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3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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