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环境优美乡镇和新农村生态村建设主要指标的通知
(昆政办〔2008〕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昆明市环境优美乡镇建设主要指标及考核办法(试行)》和《昆明市新农村生态村建设主要指标及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
昆明市环境优美乡镇建设主要指标(试行)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63号)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园林绿化及生态建设的意见》(昆发〔2008〕8号)提出的目标任务,切实加强农村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着力提高乡镇生态环境质量,按照《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考核验收规定(试行)》的要求,结合昆明实际,提出以下建设主要指标。
一、环境优美乡镇基本条件及主要指标
(一)基本条件
1.领导重视,组织落实,配备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或专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
考核要点:
(1)乡镇政府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设置环境保护机构或配备环境保护工作人员。
(2)乡镇党委、政府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研究环保工作不少于4次。
(3)乡镇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创建工作有计划、有方案,有措施,以乡镇带农村,整体发展。
(4)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污染源档案等。
2.按创建环境优美乡镇要求,编制或修订乡镇环境规划,并认真实施。
考核要点: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建设部关于印发《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环发〔2002〕82号),编制或修订完成乡镇环境规划,经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或政府批准后认真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