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加强郑州城乡规划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
(郑政〔2008〕27号 二○○八年九月一日)
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
《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和施行,对于发挥城乡规划对城市化进程的引导和调控作用,促进城乡统筹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具有重大意义;对于完善城乡规划工作的体制机制,规范政府和城乡规划部门行政行为,切实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将发挥重要作用;对于落实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要求,推进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将产生深远影响。
《城乡规划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要求,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
《城乡规划法》的重要性,增强城乡规划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以
《城乡规划法》施行为契机,统筹城乡发展,提高城乡规划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水平,扩大政务公开和公众参与,强化监督检查,为促进城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和中部崛起的战略目标、推进郑州实现跨越式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一、加强学习,深刻领会
《城乡规划法》精神实质
(一)
《城乡规划法》体现了城乡统筹的战略思想,在总结以往《
城市规划法》和《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城”和“乡”的规划统一在一部法律中,打破过去城乡分割、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的规划制定与实施模式,是为进一步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要求而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它的颁布施行是城乡规划工作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标志着我国正在打破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上的规划管理制度,进入城乡一体规划时代,对城乡规划工作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