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转往市级以上医院治疗的,由市级医院进行会诊,填写会诊单、转诊转院审批表,经定点医疗机构同意,由主管院长审核签字,到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转到上一级医院进行治疗。转往上级医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持转诊转院审批手续、出院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医疗费用清单、《社会保障卡》及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到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按市级以上医院的待遇支付标准和有关规定审核,在25个工作日内报销结束。未办理转诊转院审批手续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医疗机构内涵建设,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改善医疗服务环境。
3. 参保居民的住院(含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实行项目、定额、病种相结合的结算办法。参保居民就医时所发生的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居民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收取。应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已出院的参保人员实际发生的诊疗项目、药品等费用明细及病历报送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进行审核、结算,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于每月 15日-25日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上月应结算医疗费用的90%,其余10%留作保证金。医疗服务协议由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辽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签定。
(九)经办能力建设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业务经办,由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要增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职能,突出延伸服务和上门服务,将服务重心向辖区内重点人群和困难人群倾斜。要在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中至少增加1名医疗保险专职工作人员。
四、制度衔接和深化改革
(十)对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及困难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要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进行剥离,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十一)协同推进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统筹协调医疗卫生、药品生产流通和医疗保障体系的改革和制度衔接,充分发挥医疗保障体系在筹集医疗资金、提高医疗质量和控制医疗费用方面的作用。加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和中医药服务在医疗服务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