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建立风险储备基金。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5%的比例,从当年统筹基金结余中提取风险储备金,风险储备金规模保持在统筹基金年收入的15%,达到规模不再继续提取。风险储备基金作为专项储备资金,主要用于弥补特殊情况下出现的基金支付风险,一般情况下不得动用风险储备金,如确需使用应由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并报省劳动和财政部门备案后,方可执行。
3.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险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4.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机制。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审计部门负责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成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医疗机构代表、有关专家和参保人员等参加的社会监督组织,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
(八)医疗服务管理与费用结算。
1. “三个目录”管理。根据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和标准相一致原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管理,按照省劳动保障厅印发的《关于明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住院服务设施标准的通知》(吉劳社医字〔2007〕455号)执行。
2. 定点医疗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要建立社区首诊制和双向转诊制的医疗管理制度。
参保居民(学生和少年儿童除外)就医时,必须持社会保障卡到我市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急诊、转诊除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参保学生和少年儿童不制发社会保障卡,就医实行报告备案制度。学生和少年儿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门诊大病(含门诊意外伤害)入院治疗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休息日、节假日顺延)及时向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报告,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登记备案,经核实确认后,制发临时社会保障卡,方可享受相关待遇;没有按规定及时报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
参保居民首先到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能够诊治的,要就地治疗;如确需转往上级医疗机构诊治的,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医生开出转诊单,经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审批同意后,可转往上级医疗机构确诊或治疗;符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治疗的,应转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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