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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4. 参保人员在异地居住或探亲等期间患急性病住院的,应在住院之日起3日内向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申报并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申报登记手续的,其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一律由个人支付。

  5. 下列医疗费用不在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1)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费用(急诊除外)。

  (2)毒品、麻醉药品成瘾症,酗酒中毒症,戒毒、戒烟等费用。

  (3)因违法犯罪、打架斗殴、交通事故、自杀、自残等非正常患病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4)在异地居住、探亲、旅游等期间因急病住院超过规定时限未补办外转诊手续的医疗费用,以及超过规定时限未报销的医疗费用和社会保障卡生效之前及遗失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5)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终结,应出院而拒不出院者,经医院医疗技术鉴定小组鉴定确认治疗终结成立,自鉴定确认的第二天起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参保人挂名住院和不符合入院标准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6)住院治疗期间与病情无关的医疗费用。

  (7)其他不属于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三、管理和服务

  (六)参保管理。

  1. 低保对象由各级民政部门组织办理参保手续;持证贫困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由各级残联部门组织办理参保手续;中小学生和少年儿童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以学校或幼儿园为单位整体参保;其他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统一到所在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城镇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负责辖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参保、缴费、信息收集变更等服务管理。

  2. 本方案实施后,居民参保应按时连续缴费。没有按时续缴医疗保险费,在3个月内补足欠费的,补足欠费次日起恢复医疗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不足1年的,补足欠费满1个月才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超过1年的,补足欠费(含政府补助部分)满2个月才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最高补缴年限为3年。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3.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用本人个人账户结余资金为其家庭成员缴费,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其职工家属参保可给予缴费补助。

  (七)基金管理与监督。

  1.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管理原则,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和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实行经办机构管理核算、银行统一代理、财政直接支付资金的管理办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得减免,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还已缴纳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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