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和标准与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和标准(即“三个目录”)相一致。
2. 费用支付待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设住院和门诊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医疗服务等待期和医疗待遇支付期;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为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个人也要合理负担一定比例。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医疗救助、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
起付标准。是指参保居民住院(或门诊大病)时首先由个人自付费用部分。市级以上医院500元、市级医院300元、社区级医院100元;门诊大病起付标准300元;学生儿童的起付标准(含门诊大病)统一确定为100元。一个年度内只设一次起付标准。
最高支付限额。是指参保居民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和标准之内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总额。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规定的不同比例支付,一个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5 000元。学生儿童的最高支付限额为60 000元。
医疗待遇支付期。参保居民(包括学生儿童)缴费后可享受年度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年度按实际缴费后12个月计算。
医疗服务等待期。首次参保居民(包括学生儿童)年度缴费后满一个月后可以享受缴费年度内的医疗保险待遇。
3.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参保居民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按照费用两段和三级医疗机构的不同标准进行支付。
起付标准以上至5 000元(含5 000元)的医疗费用,市级以上、市级、社区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40%、50%、60%;5 001元以上至45 000元以下(含45 000元)的医疗费用,市级以上、市级、社区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50%、60%、70%。
门诊大病不分医疗机构级别,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一律为50%。
中小学生享受意外伤害门诊医疗待遇:中小学生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属于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在100元(不含100元)以上5 000元以下(含5 000元)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80%。
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因疾病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具体支付标准为(不分医院级别):
100元以上5 000元以下(含5 000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5 001元以上30 000元以下(含30 000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30 001元以上60 000元以下(含60 000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90%。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