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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2. 补助标准。政府补助标准为人均不低于80元,2008年我省暂按70元执行。学生参保补助按学校隶属关系由本级政府承担;其他人员参保市、区政府补助部分,按市承担70%、区承担30%的标准执行。

  (1)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参保,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5元,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1元,市、区财政按照学校隶属关系每人每年补助14元,个人每年缴费10元。

  (2)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儿童参保,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5元,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1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9.8元,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2元,个人每年缴费10元。

  (3)其他低保对象参保,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70元,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6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72.8元,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1.2元,个人每年缴费20元。

  (4)持证的贫困残疾人参保,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0元,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8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93.8元,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0.2元,个人每年缴费38元。

  (5)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参保,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70元,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6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79.8元,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4.2元,个人每年缴费10元。

  (6) 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参保,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70元,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6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6.8元,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7.2元,个人每年缴费100元。

  (7)其他居民(含儿童)参保,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0元,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8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8.4元,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6元,儿童每年缴费10元,其他居民每年缴费160元。

  (8)在校城镇中小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参保,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0元,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8元,市、区财政按照学校隶属关系每人每年补助12元,个人每年缴费10元。

  以上各项补助原则上不能重复享受,具体补助标准就高不就低。国家和省调整补助标准时,随国家和省标准进行调整。

  (五)待遇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点保障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支付标准。

  1. 医疗服务待遇。参保居民年度缴费后,在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期内,可享受住院和门诊大病(门诊大病暂定为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治疗和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3种)医疗待遇;参保中小学生还可享受意外伤害门诊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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