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有关单位:
《辽源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已经2008年4月28日第一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源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一日
辽源市市区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为切实保障市区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加快推进我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不断扩大医疗保险的覆盖面,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吉林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8〕12 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和试点原则
(一)任务目标。2008年出台实施方案,参保覆盖面达到80%以上;2009年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完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试点原则。坚持低水平起步,重点保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医疗保障制度之间的政策调整、衔接和完善;坚持政府组织引导,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纳入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实行责任目标管理;坚持统一政策标准、统一规范管理,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整体推进。
二、参保范围、缴费和补助、待遇保障
(三)参保范围。具有辽源市市区城镇非农业户口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四)缴费和补助。
1. 缴费标准。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的缴费标准。在校城镇中小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及儿童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90元;其他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