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合理引导人口流动
引导人口有序流动和合理分布。把人口规划与城镇规划、产业规划、就业规划结合起来,引导人口自愿、有序、平稳流动。加强农民就业技能培训,加大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的引导力度。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活质量。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努力使外来流入落户人口素质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产业结构调整和人口承载能力相适应。
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强化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落实相关职责,健全、完善部门联席会议和联合执法等制度。积极消除对流动人口管理的政策性障碍,落实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的管理责任,加强属地化管理,推行市民化服务,实行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实现计划生育无缝隙覆盖、无漏洞管理。切实解决流动人口在就业、就医、定居、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的实际困难,为流入人口提供免费避孕节育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建立通畅、便捷、有效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救助体系,切实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完善人口发展监督考核机制。坚持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把人口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把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纳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重要内容,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党政领导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工作调研、听取一次专题汇报、作一次工作部署、解决一两个实际问题。完善考核评估方法,加大督查、检查力度,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度。
(二)健全完善稳定增长的投入保障机制。将人口计生事业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优先安排,对其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确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政策、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项目和人口计生经常性工作等经费的落实。到2010年,全市人均人口计生事业费在“十五”期末人均10元的基础上增加到22元,继续安排已将社会抚养费、乡(镇)统筹费纳入财政预算的人口计生事业支出人均8元,届时,各级财政投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达到省上要求的人均30元。完善财政投入分级负担、监督考核体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向人口计生事业投入。
(三)建立健全工作运行保障机制。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群众参与的工作运行机制,实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形成齐抓共管、通力合作的工作格局。发挥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职能作用,稳定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确保乡镇(街道)有专职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公务员,力争乡镇服务站至少有1名具有临床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计划生育服务人员,努力建设一支数量适当、素质优良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队伍。加强人口计生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和职业化水平。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等组织在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生力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