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督查的内容主要是: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建筑施工、消防、水利、电力、农业机械、渔业船舶、特种设备、民爆器材、商业、学校、医院等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制度、标准等制订和贯彻执行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安监、经委、交通、公安、质监、水利农机、规建、商务、教育、卫生、旅游、国土等有关部门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把这次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作为减少隐患、遏制事故的重要举措,作为当前安全生产的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加强督促检查;分管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职责,深入一线开展督查。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第一位的责任,认真组织开展好本单位自查工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办公室要及时总结分析督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综合协调和信息汇总。
(二)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工作实际,于5月上旬,制订下发具体督查方案,明确督查内容、要求和责任,并将有关情况报市安委会办公室。要建立和落实督查工作责任制,健全工作机制,对督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责令立即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要提出防范措施,落实整改资金,明确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制订应急预案;严重危及安全的,要立即责令停产整改。各有关部门要将督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通报有关地方政府,并做好整改情况的跟踪督导。
(三)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要统筹兼顾,点面结合。既要全面发动,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彻底排查隐患和问题,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又要重点检查事故频发、隐患突出、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地区、行业和企业,特别是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消防、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以及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点等,确保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落到实处,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降低事故伤亡人数。
(四)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结合“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的开展,加大对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宣传力度,教育引导各生产经营单位和广大职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注意发现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加以总结推广,运用典型推动工作。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鼓励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积极举报弄虚作假行为,对自查不认真、走过场,或者督查不力的单位和部门,要予以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