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08]22号文件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通知
(枣政办发[2008]58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为贯彻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22号)精神,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全生产监管原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
二、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力度。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应当认真履行安全投入责任,在财政预算内要设立与当地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原则上不低于本区(市)GDP总量的万分之一;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撑体系建设,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
三、安全生产信息的报送。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市政府有关部门,每月应当及时将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报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将对信息报送情况进行定期通报。
四、认真履行部门安全监管职责。有关部门要按照鲁政办发[2008]22号文件要求,认真履行各自安全监管职责。在此基础上,对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职责作进一步明确: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监督相关责任单位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对“三合一”建筑(将员工集体宿舍设置在车间或仓库内的“工业性场所”;利用住宅或出租屋从事生产加工,住宿与生产在同一场所的“作坊式生产加工场所”;在临街商业用房或住宅内从事餐饮、游艺、经营等,从业人员大多留宿的“经营性场所”)火灾隐患进行整治,依法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年第1号)中所列危险化学品并取得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