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调整完善价费政策
生产性和民生性服务业的用水、用气价格尽快实现与工业用水、用气价格并轨;生产性和民生性服务业的动力用电与普通工业用电同价格执行并按照国家电价改革进程逐步实现服务业照明用电与普通工业用电价格并轨。引导生产性服务业实行差别化收费,体现优质优价。对生产性服务企业应交纳的各种资格认证、考试、培训费以及行政事业性费用,其收费标准有浮动幅度的按低限收取,没有浮动幅度的由市物价局研究提出具体优惠措施。全面清理涉及民生性服务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各种资格认证、考试、培训费等收费价格,重新确定标准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在民生性服务业积极推广银行卡,金融部门应逐步降低刷卡费率。
(四)拓宽投融资渠道
充分利用中央和省有关服务业扶持政策,对服务业重点项目予以倾斜,支持、引导服务业的发展。积极争取国家有关扶持出口型企业研发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鼓励服务企业参加境外展览、展销活动,各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有关外经贸政策规定对参展费用给予适当支持;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体系,鼓励发展企业互助担保和商业担保业务,为服务业融资提供支持,积极引导信贷资金和社会资本投入服务业,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服务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连锁经营企业探索实行仓单质押、商标权质押贷款等方式给予信贷支持。
(五)加强用地支持
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用地可区别不同情况采取出让、租赁等方式依法供地;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供地政策的服务业项目,优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保项目落地;优化城市用地结构,合理确定服务业用地的比例,对列入国家和省鼓励类的服务业在供地安排上给予倾斜;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用地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降低一次性投入土地成本;物流企业可利用原有的国有划拨用地依法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建设物流配送中心;凡城市建设征收或使用企业的旧仓储等物流设施的,当地政府应依法进行合理补偿并在城市物流规划用地上给予相应安排。
(六)实施财政扶持
对发展前景好、影响大、带动作用强、具有示范效应的现代物流和重点专业市场项目,由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政策扶持。对获得国家级驰名商标、省级著名商标、中华老字号、省级老字号的服务业企业给予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