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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二)实施税收优惠

  切实落实国家已出台的扶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实行以下扶持政策(国家今后对税收政策进行改革,有关税收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鼓励服务企业技术创新。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性服务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按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支持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领域发展。对货运自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以其向货主收取的运费及其他价外费减去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运费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广告费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从事货运代理业、保险代理业、知识产权代理业和其他代理业,符合税法规定属代理业务的,就其取得的收入按规定扣除费用后,计征营业税;物流企业在市内设立跨区域分支机构并符合相关条件的,经批准后,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物流企业符合规定的,经报批后依法享受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经政府批准的转制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到期后,再延长2年。

  支持连锁经营民生性服务业发展,凡符合条件的,经有权机关按法定程序批准,可由总部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在2010年前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社区内新办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旅游业、对外贸易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凡当年安置待业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的,可按照有关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物业管理企业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不计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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