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托市收购小麦的认定和储存管理。
作为最低收购价收购的小麦是指2008年生产的等内小麦,收购质量标准执行新的小麦国家标准GB1351-2008,特别要准确鉴定小麦品种。对于等级符合要求,但水分、杂质、不完善粒等限制指标部分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小麦,按照国粮发〔2001〕146号文件规定执行。对于麦秸、杂草等一些大型有机杂质,入库前必须进行过筛清理。
各收储库点每收满一仓后,由枣庄直属库以仓为单位对其入库小麦数量、质量进行检验、测定,小麦数量真实,质量符合《预案》规定的,认定为托市收购小麦转入正常储存。凡“以陈顶新粮”、“转圈粮”以及质量达不到标准的小麦,一律不得认定为托市收购小麦。所造成的损失由收购库点承担。托市收购结束后,枣庄直属库要与各收储库点及时签订储存管理合同,落实管理和监管职责,确保托市小麦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管理规范。对于因托市《预案》停止,不满仓的托市小麦,由枣庄直属库统一集并到收储责任库点储存。
为防止出现“转圈粮”等问题,预案执行期间,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承储企业以及承担小麦最低收购价收储任务的库点一律不得直接和间接购买国家拍卖的最低收购价小麦。
上级有关单位在对最低价粮质量进行检测和验收时,发现质量不符、质价不符、账实不符等情况的,参照《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按照合同规定采取扣除履约保证金等措施。
五、有关资金和费用补贴管理办法
(一)托市收购资金拨付、结算办法。
由枣庄直属库向市农发行承贷后,负责对收储责任库点的托市收购资金供应,由收储责任库点负责本辖区收购库点的托市收购资金结算,承担资金安全管理责任。具体资金拨付、结算办法详见《枣庄直属库2008年小麦托市收购资金拨付和结算管理办法》。
(二)托市收购费用标准。
托市收购费用标准为每市斤2.5分(含区<市>内集并费),由中储粮山东分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干使用。按照上级要求,枣庄直属库向市农发行承贷后,将收购费用中的每市斤1.5分拨付给收储责任库点包干使用,收储责任库点应根据收购库点的收购数量、质量、储存条件、地理位置等情况,按照收购进度数量拨付到收购库点。其余每市斤1分收购费用,由市农发行按实际收购数量补贷给枣庄直属库,统筹使用(含区<市>内集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