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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集体合同审查办法》的通知

  注:委托本单位以外专业人员为协商代表的,请在备注栏内注明。
  协商代表具体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每方协商代表人数不得少于3人,企业一方的协商代表不得多于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

  附件3:
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送审表

  登记编号:行区集(  )   号
  本集体合同已经本区域职工代表大会/认可企业的全体职工代表/认可企业的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现报送审查。

  企业方首席代表           职工方首席代表

  集体合同期限     年       属:  ①首次签订 ②续订 ③变更

  认可集体合同企业数量          上级主管部门

  覆盖职工总数          人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人

  协商经过:

  主要议题:

  送审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1):
  认可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企业名单

编号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企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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