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评等第:主要对能够体现学生素质发展水平的部分项目进行定量测评。测评项目一般包括审美与艺术(音乐、美术等)、实践与服务(社会实践、社会服务)、运动与健康(体育、健康等)、探索与研究(科学实验操作、信息技术、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等)四类。各地应根据课程标准和当地实际,确定测评项目中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综合素质测评应结合测评项目的特点,采用灵活多样的测评方式。测评等第分A、P、E三等(分别代表优良、及格与不及格),P、E等由学生所在学校确定,A等由学校把关,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E等比例应控制在5%以内。测评项目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参照附件2。
4.综合素质评价方案的组织实施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制定综合素质评价方案实施细则。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指导与监督,接受咨询、投诉与举报,及时处理综合评价工作中的问题。
学校要成立以校长、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学生家长代表组成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委员会。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委员会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制订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实施细则与具体程序,对校内各班级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接受咨询、投诉与举报,及时解决评价中的问题,并对评价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及时更正。对初中毕业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应以班级为单位进行,该项工作应在2008年4月底之前完成。
四、高中段招生录取
1.高中段学校招生要坚持全面衡量、综合评价、尊重选择、择优录取的原则,改变以学科考试成绩作为高中招生唯一录取标准的做法。既要依据学生的学业考试成绩,又要关注学生的综合素质;既要衡量学生发展的现有水平,又要参考学生的成长过程;既要重视学生的总体发展,又要关注学生某方面的突出才能和表现。
2.各类高中段学校录取新生时必须把考生的综合素质测评等第作为前置条件,录取为省一级重点普通高中学校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应达到1A3P,其他高中段学校招生原则上应达到4P及以上等级。高中段学校招生录取时,根据招生计划和考生志愿,在达到综合素质测评等第要求的考生中,参考综合评语和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等第,再按学业考试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3.继续实行部分高中保送生制度,并试行免试保送制度,省一级重点普通高中和城区省一级职校保送生办法另行制定。
4.部分省一级重点中学和重点职校、骨干专业实行跨区域招生。具体办法另行制发。
5.在外借读需回户口所在地参加高中招生学业考试的考生,直接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名(回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的外地借读生须于3月底前向市教育考试中心报名,具体时间另行通知)。这些考生的综合素质测评等第原则上由其就读的初中学校进行测评。社会考生的综合素质测评等第原则上分别视为P等,经参加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项目测试或认定(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的社会考生参加市教育考试中心组织的项目测试和认定),符合条件者可获得A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