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宁波市2008年初中毕业考试与高中段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甬教基〔2008〕15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大榭开发区文教卫生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宁波国家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各直属学校(单位):
根据《
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厅〔2002〕26号)、《
教育部关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厅〔2005〕2号)和浙江省教育厅有关做好初中毕业考试与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宁波实际,制定了《宁波市2008年初中毕业考试与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初中毕业考试与高中段招生制度改革是中小学评价与高中段招生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基础教育新课程体系、促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工作,扎实推进素质教育的关键环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筹协调,提供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认真组织实施,并及时做好相关资料整理、数据分析、案例收集和经验总结工作。市教育局有关处室要加强对初中毕业学生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的指导和管理,确保2008年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二、2008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高中段招生制度改革的具体方案由市教育局制定。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单位和学校要严肃纪律,严格遵守有关政策和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根据学业考试成绩对学校和学生进行排队并公布名次,不得干预综合素质评价工作,不得随意更改评价结果。各校必须把学校的综合素质评价测评实施方案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有关科(室)审核(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初中学校综合素质评价测评实施方案由三区教育科初审后统一上报市教育局有关处室审核)。
四、各地、校要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学校要将《实施意见》和综合素质测评工作方案、细则通过多种渠道告知学生及其家长,并做好相关内容的解释和说明答疑工作。
五、各地应在2008年7月30日前,做好初中毕业考试与高中段招生制度改革的总结工作,并将总结材料报市教育局有关处室。
六、综合素质评价是一项富有探索性的工作,各地、校要以积极的姿态,认真组织实施。同时,要抓紧整改薄弱环节,重视工作积累,及时收集整理相关台帐资料,促进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