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的若干意见

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的若干意见
(甬教基〔2008〕16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大榭开发区文教卫生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宁波国家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各直属学校(单位):
  近几年来,在各级教育部门和广大校长、教师、学生及学生家长的共同努力下,我市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的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中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的状况并没有根本上改变。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的有关精神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推进实施素质教育的意见》的要求,结合宁波市实际,现就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提出以下若干意见,望各地(校)认真贯彻执行:
  一、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已将素质教育和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提升到法律的规定,党的十七大报告也把“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列入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任务,所以,要从认真贯彻执行《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十七大精神的高度来切实做好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的工作。
  二、教学计划是国家教育部门根据教育方针和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任务制定的有关教育和教学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体现国家教育意志和国家对教学工作的统一要求,所以,要从认真落实国家有关规定的高度来切实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教学计划。
  三、严格控制中小学生在校学习活动时间,小学生、初中生、高中生在校学习活动时间分别不得超过6小时、7小时、8小时。城区、城关中小学(特别是义务教育段学校)上午不得早于8:00安排集体教育教学活动;教师不得占用学生的课间、午休、自修课时间组织集体教学活动;小学生原则上应在下午4:00前离校(个别有困难的学生除外);2000名学生以下规模的中学必须在下午5:20之前清校,2000名学生以上规模的学校,清校时间最迟也不得超过5:30。农村中小学应根据当地群众工作和生活的基本节奏,参照执行。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