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建设期间税费征缴使用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
(辽财预〔2008〕528号)
沈阳市、大连市、鞍山市、营口市、辽阳市、铁岭市财政局、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各相关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哈大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
经省政府同意,现对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建设期间税费征缴使用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建设期间,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在大连市行政区划内产生的各项税费收入,由大连市自行组织征收,不再由沈阳市地税局统一征管。建设期间,有关具体税费政策继续按省政府业务会议纪要第20期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税费征管办法,由大连市商哈大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等制定。
二、哈大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要做好税费缴纳的相关基础性工作,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相关数据信息。
三、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建设期间其他市地税费征缴使用继续按照《关于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建设期间税费征缴使用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预〔2008〕363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