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当前春游等集体活动安全工作的通知
(甬教基〔2008〕66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大榭开发区文教卫生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宁波国家高新园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各直属学校:
天气转暖,又值各学校、幼儿园组织学生和幼儿春游等集体活动的季节。为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现根据上级的有关指示精神,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生春游等集体活动的领导。学校组织春游等集体活动实行报批制度,组织春游等集体活动的学校必须提前5个工作日向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需经主管领导批准。直属学校组织春游等集体活动必须填写活动审批表(见附件),连同制定的应急预案及与相关单位签定的协议(可以是复印件)一并报市教育局基教处。主管部门对所属学校上报的春游等集体活动计划要认真审核,特别是对人员规模、交通工具、活动地点等从严把关。学生春游等集体活动应坚持安全、就近、就地的原则,一般小学不出县(市、区)、初中不出宁波市、高中不出浙江省,时间控制在一天之内。海曙、江东、江北三区教育局对小学生的出游范围按上述原则视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二、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的领导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精心组织好学生和幼儿的春游等集体活动,加强各个环节的安全防范措施,务必做到层层落实,责任到人。特别要注意事先制订应急预案,对学生进行专题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组织学生春游等集体活动时,必须要有领导和足够的教师带队,并要指派有经验的干部、教师事先勘察活动场所,弄清有关情况,消除事故隐患;凡不安全的地方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地方,不得组织学生前往,同时也不得组织学生到水库附近及山林易燃地区搞野炊等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活动。
三、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要紧密依靠当地政府,主动与公安、交通、消防、卫生、综合治理、新闻宣传等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齐抓共管,防止学生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学校和幼儿园组织春游等集体活动如需要交通工具,应与具有相关资格的运输单位签订交通运输协议,明确双方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有关措施,坚决杜绝超载现象,确保交通安全。同时,要主动与交警部门联系,取得支持,如集体活动人数超过500人或乘坐车辆在10辆以上,根据甬公通字〔2004〕66号文件要求,需提前三天报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备案,请公安交警部门在集体活动车辆始发地做好检查、监督工作。如通过旅行社组织春游活动的,学校要慎重选择实力强、资质高、信誉好的旅行社,并签订安全责任协议,提倡做好相关保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