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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树立执政为民理念切实关注民生改善民生的通知

  二、服务范围
  人民法院对下列九类案件实施优先保护:
  1.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为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提起诉讼的;
  2.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提起诉讼的;
  3.70岁以上老人提起诉讼的;
  4.未成年人提起诉讼的;
  5.无其他收入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助对象、农村五保户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障金人员提起诉讼的;
  6.农民工为追索劳动报酬提起诉讼的;
  7.烈军属提起诉讼的;
  8.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9.其他弱势群体当事人追索各种费用或者要求补偿损失的。
  三、服务措施
  (一)立案环节
  1.开通热线电话,进行导诉服务和预约立案;推行电话口头起诉、上门立案等便民措施,方便当事人诉讼。
  2.加强诉讼指导,通过告知办案流程、举证规则、诉讼风险等方式,指导困难群众充分行使诉讼权利。
  3.在立案大厅设立“涉民生案件立案窗口”,放宽立案审查“入口”,对于涉民生案件,经审查基本事实清楚的,当即予以立案,优先排期送达,优先排期审理;制作“涉民生案件”专用章,审查立案时对上述九类案件均加盖此章,使该类案件顺利进入审判流程。
  4.积极开展司法救助活动,对追索抚养费、赡养费、赔偿金、劳动报酬等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和农民工、下岗职工、孤寡老人、残疾人等特殊诉讼群体,依法采取缓减免诉讼费的司法救助措施;及时办理缓减免审批手续,保障困难群众打得起官司,依法实现合法的司法诉求。
  (二)审理环节
  1.优先审理涉民生案件,提高办案效率,确保快审快结,加大简易程序、督促程序适用力度,缩短办案周期,减轻困难群众诉累;对交通不便或当事人行动不便的涉民生案件开展巡回办案、节假日办案等措施,减轻困难群众负担,方便群众诉讼。
  2.在民事审判庭设立专门审理涉民生案件的合议庭,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要求,加大调解工作力度,坚持能调则调,对调解不成的及时判决,使困难群众利益得到及时保护。
  3.加大诉讼保全力度,根据困难群众申请,可依职权对损害困难群众利益一方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4.加大优先保护力度,对涉及困难群众利益的案件,经查证事实清楚,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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