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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2008年全市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

  (一)强化社会火灾防控措施,健全完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各级各部门要组织开展以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劳动密集型民营企业、城中村及“三合一”和“九小场所”为重点,以自动消防设施、安全疏散、室内装饰装修等为主要内容的火灾隐患专项整治行动,及时排查、消除火灾隐患。严格落实火灾隐患群众举报必查制度和立销案制度及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切实加大对火灾隐患的整治力度。继续实施消防安全重点区域重点监控制度,扩大重点监控范围,定期到重点监控区域检查督导,确保重点区域不出问题。进一步强化消防新技术在火灾防控领域的推广应用,在宾馆、饭店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市区大型公共建筑等场所推广安装城市火灾自动报警远程监控系统、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和高层民用建筑漏电报警系统;在“九小场所”积极推行独立报警装置、简易喷淋灭火系统等新技术措施,提高火灾防控技术水平。
  (二)加大消防行政执法力度,坚决惩治消防违法违章行为。全面加大对人员密集场所、多家合用建筑物、易燃易爆单位等人员密集、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损失大的单位和“九小场所”、“三合一”场所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要责令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坚决予以停业整顿;对整改进度迟缓、措施不力的,一律实行政府挂牌督办,坚决督促彻底整改。从严查处消防违法违章行为,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施工、擅自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消防法规进行查处。加大对建筑消防产品市场、建筑消防设施安装、维修保养队伍的监管力度,清理整顿市场秩序,严厉打击无证施工、借资质承揽消防工程和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全面规范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和使用管理工作,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签订率、年度系统功能检测率、火灾报警探测器定期清洗率、中控室值班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切实保证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正常。
  (三)建立完善的部门联动执法机制。各级行政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立“政府负责、部门联动、形成合力”的联动执法机制,形成齐抓共管消防工作的良好局面,有效预防和减少先天性火灾隐患的发生。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消防技术审核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建设部门不得备案,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产手续,文化部门不得办理文化经营许可证,安监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手续,工商部门不得给予工商登记。对违反法律、法规从事非法经营行为危及消防安全的,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理。
  (四)推动社会消防中介服务的规范化运作。充分利用社团、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等社会资源,进一步完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强化行业监管和行业自律,实现消防社会化服务的规范化运作。严格执行消防职业资格制度、消防中介服务组织管理制度和社会消防培训制度;在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单位积极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电气安全检测和消防安全评估,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调控作用,降低火灾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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