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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消防安全分级分类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四、工作实施

  依据《山东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对全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定期开展综合评价,确定单位类别。

  (一)评价方法

  1、单位自评:由单位根据消防安全工作实际进行初评;

  2、行业监管部门评定:行业监管部门对单位自评结果进行复核并予以确认;
  
  3、中介机构评价:经行业监管部门复核确认后,由各单位委托具有评价资质的消防中介机构进行评价。

  (二)公安消防部门及公安派出所对评价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消防部门及公安派出所对评价结果进行监督抽查,发现评价结果不公正的,责成行业监管部门、中介机构重新组织评价。

  (三)周期评价

  分类评定实行周期评价制度,A类单位每3年评价1次,B类单位每2年评价1次,C类、D类单位每年评价1次。

  (四)类别调整

  单位存在以下情形时,公安消防部门及公安派出所参照相应类别实施管理:

  1、年内发生火灾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或造成人员死亡事故的,按照D类管理;
  
  2、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按照D类管理;

  3、年内受到消防行政处罚的,凡原消防安全评价为A、B、C类的按照降一级类别管理;

  4、单位火灾隐患在评定周期内整改合格的,恢复原评价类别管理。

  (五)结果公示

  分级分类评定结果报当地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并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作为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的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研究制定具体的分级分类工作实施方案,广泛发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督促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加以实施。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确保分级分类工作取得实效。

  (二)严格标准,狠抓落实。公安消防部门要通过举办培训班、以会代训等形式,组织各行业监管部门、单位认真学习《山东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有关规定,指导行业监管部门、单位开展初评工作。各行业监管部门、单位要严格标准,避免分类的随意性,做到评分不漏项、标准不降低、结果公正合理,按照分类结果开展日常监管工作,使分级分类管理工作取得实效。同时,要加强对评价中介机构的日常监督,对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的要依法纠正并对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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