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消防安全分级分类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8〕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市公安局《关于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消防安全分级分类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关于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实行消防安全分级分类管理的意见(市公安局)
为加快建立行业、系统、单位的消防安全自律机制,实现消防监督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文件)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全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实行消防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稳妥地实行单位消防安全分级分类管理,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
总体目标:通过实行单位消防安全分级分类管理,进一步增强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针对性,促进政府部门消防监管责任制落实,提高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效率和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实现消防监督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确化,逐步建立“重点突出、监管有序”的消防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夯实防控火灾的社会基础。
二、分级分类的方法
(一)单位分级。按照公安部《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省公安厅《山东省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及《山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根据单位的生产经营规模、性质和发生火灾后的危害程度,对单位的消防监督实行“三级管理”:一级为市级公安消防部门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二级为县级公安消防部门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三级为公安派出所列管的一般单位和“九小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