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积极推进区域性、行业性职工工资集体协商
各地要把推进区域性、行业性职工工资集体协商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重点,加快建立行业性的企业代表组织和行业工会组织,因地制宜搭建职工工资集体协商的工作平台。要把职工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增长幅度、劳动定额、计件单价等,作为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重点内容,积极开展集体协商,全面建立以职工工资集体协商为主要形式的企业工资民主共决机制,促进企业依法规范工资分配行为,提高广大职工对企业民主管理的参与度,营造公平竞争、和谐发展的良好氛围。
五、注重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
进一步完善省、市、县级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积极推进乡镇(街道)以及工业园区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建设。力争到2010年,全省乡镇(街道)普遍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进一步规范三方协调机制的运作,不断增强三方协调机制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主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制定完善相应的规定和办法,指导督促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本着合法、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平等协商。有针对性地加强对职工平均工资、企业人工成本、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指标的研究分析,完善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和行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和企业工资支付保障金等制度,加强劳动定额管理,为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依据。严把工资集体协议审核关,促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健康发展。
各级工会组织要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建设,加强指导建立行业工会或区域性工会联合会,为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一方与企业代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创造条件。进一步加强对工会人员的法律法规知识和政策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协商能力。积极指导和支持企业工会行使要约权,不断提高集体协商的质量。要切实加强对工资集体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维护基层工会人员和职工协商代表的权益。
各级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工作网络,充分发挥企业代表组织的作用。对适合开展区域性和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要积极指导建立行业或区域性企业联合会,代表企业与工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对已签订职工工资集体协议的企业,要引导督促企业认真履行,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