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
(浙委办〔2008〕67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深化职工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全面推进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推进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意义实行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是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手段,是建立职工工资民主共决机制的基本形式,是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必然要求。近些年来,我省重视规范和协调劳动关系,积极开展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创建活动,尤其是温岭等地推行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积累了一定经验。但要清醒看到,我省民营经济比重大,中小企业量大面广,区域块状经济形成规模,外来务工人员相对集中,协调劳动关系任务日趋繁重,推进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意义重大。各级党委、政府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面推进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保障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全面推进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建立健全职工工资民主共决机制和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为目标,坚持党政主导、三方协同、工会推动、劳资互动的工作格局,坚持依法办事,坚持分类指导,深化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培育集体协商主体,大力推进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努力发展企业和行业、区域的和谐劳动关系。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各级政府和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以及广大企业要在当地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企业和行业协会的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确保这项工作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坚持共享共赢,着眼于实现企业与职工的共同利益,处理好效率与公平、按劳分配与按其他生产要素分配的关系,实现企业发展、职工受益的目的。坚持依法协商,严格遵循《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协商内容、协商程序和协商办法必须依法进行,注重规范。坚持和谐稳定,始终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摆在首位,通过集体协商,达成协商主体双方都能接受的利益平衡点,实现企业和谐稳定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