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令
(第27号)
《巴中市人民防空警报系统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8月4日市人民政府二届二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蒲波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巴中市人民防空警报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警报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发挥人民防空警报在国防和防灾救灾等方面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和《
四川省人民防空警报系统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巴中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警报系统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警报系统,是指警报控制设备、终端设备、警报器、警报通信车、警报亭(台)、天线、传输信道、电源、信号、专用频率、设备用房等城市人防音响警报设备使用体系。
第四条 巴中市人民防空警报系统建设应根据国防和经济建设的需要,扩大有效覆盖率。
人民防空警报系统采用无线控制和有线控制相结合,广播、电视、计算机和通信等多种媒体配合,确保人民防空警报信息优先传递、快速准确,警报装置灵敏可靠。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警报系统管理工作。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是巴中市人民防空警报系统建设和管理的主管机关。具体负责巴中市城市规划区内人民防空警报系统的规划、建设和检查、指导警报系统的维护管理,以及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试鸣放工作,承担本区域内警报设置点单位人员的技术培训,按有关法律处置破坏警报系统行为。依法对警报设施设置和拆除进行行政审批。指导县(区)防空警报系统设置点单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