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公发〔2004〕2号)及
公安部与保监会《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6〕34号)的要求,结合“平安青岛”建设的实际,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公众聚集场所公众责任保险,并在以下场所先行试点,待条件成熟后,逐步扩大保险承保范围:
(一)50人以上的营业性餐厅、酒店、宾馆、网吧、歌舞厅等娱乐场所;
(二)综合性商场、超市、室内市场;
(三)人员密集的旅游景区;
(四)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
(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
四、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确保公众责任保险有效推动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公众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公安局、文化局、安监局、旅游局、保监局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公众责任保险开展中遇到的问题,协调工作开展,积极稳妥地推动公众责任保险开展。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在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采用各种方式,推动工作开展,根据不同区域和行业的特点,制定和完善推动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相关措施。
(三)市文化局要加大对网吧、歌舞娱乐场所的检查力度和频率,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场所除督促整改外,还应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各营业单位的参保工作,提高其参保意识,利用保险化解潜在风险。
(四)市旅游局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大人员密集旅游景区的安全管理,从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出发,积极鼓励、倡导经营单位投保公众责任保险,提高参保意识,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
(五)市安监局要加强易燃易爆危险品行业安全生产的组织指导,要将推动公众责任保险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规划,督促生产企业积极引入责任保险机制,强化风险防范和化解能力。
(六)公安消防部门要依照国务院《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的规定,积极借鉴其他省市的先进经验和好的做法,结合实际情况,重点推进火灾公众责任险的实施,在检查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同时,要求经营单位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将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纳入消防安全评价范围,对未投保的,在出具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时提出投保的建议,强化相关单位的保险意识和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七)保险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保险机构的督导,引导保险公司开发、完善适合市场需求的公众责任保险产品,并对从事此项业务的保险机构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