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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公众责任保险深化平安青岛建设的意见

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公众责任保险深化平安青岛建设的意见
(青政办发〔2008〕35号 二00八年六月十九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精神,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补偿和辅助社会管理功能,推动平安青岛建设,现就我市开展公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公众责任保险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加强公共管理是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和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内容。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快速提高,体育场馆、大型商场、餐馆、会展中心等公共场所人员及财产密集程度日益增加,安全隐患问题越来越突出,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数量及造成的财产损失不容忽视。由于这些场所的经营单位基本没有投保公众责任险,一旦发生事故,经营单位无力承担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政府包揽伤亡人员的救助和经济补偿,增加了财政负担。据统计,我市2001年至2007年公共场所发生的火灾事故造成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重大损失,而保险赔偿只占到总损失额的3%。公众责任保险作为防灾救灾的重要手段,可为各行各业的安全生产提供风险管理,有效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还可以在事故发生后迅速提供经济补偿,安定人民生活,恢复生产经营,对于维护群众利益,促进经济健康运行,保障社会安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预防和妥善处理公共安全事故、维护社会安全为主线,将开展公众责任保险作为完善安全监督和建立社会安全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提高社会的整体风险管理水平,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公众责任保险,拓宽保险服务领域,提高保险业参与社会管理的能力,利用保险机构的风险管理技术和防灾防损资金,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加强防灾防损工作,有效预防爆炸、火灾等群死群伤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深化平安青岛建设。
  三、开展公众责任保险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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