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残联关于在全市有劳动就业能力的残疾人员中全面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
(淄残联〔2008〕53号)
各区县残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残联、地事局,市、区县各有关特殊教育职业学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为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增强残疾人就业和创业能力,发挥残疾人在促进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作用,营造残疾人平等参与的社会环境,实现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市有劳动就业能力的残疾人员中,按照淄残联[2008]47号《共享阳光万人培训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全面实行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培训鉴定工种
实施范围: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本市户口或长期居住生活在本市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有劳动就业能力的所有残疾人员。
实行培训、鉴定的工种:依据残疾人的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可以通过多渠道、多层次,采取多形式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开设的工种可根据国家工种目录分类所涉及的4700多个工种,只要适合残疾人培训的工种由各区(县)根据残疾人的就业需求可以任意选择。
二、组织与管理
培训工作由市残疾人联合会和市劳动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共同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实施。鉴定合格后,由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三、申报资格与条件
职业资格分初级(国家五级)、中级(国家四级)、高级(国家三级)、技师(国家二级)、高级技师(国家一级)五个级别,参加职业资格培训、鉴定人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方可报名。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初级职业资格鉴定。
(1)经市残联集中培训,取得结业证书。
(2)经市残联、残疾人培训基地培训,取得结业证书。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职业资格鉴定。
(1)初、高中毕业生在本工种连续工作五年以上。
(2)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在本工种连续工作三年以上。
(3)市盲校、市聋校及其他特殊教育学校取得大、中专学历的毕业生。
(4)经市残联和市残疾人培训基地集中按中级职业资格培养目标培训取得结业证书。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职业资格鉴定。
(1)初、高中毕业生,在本工种工作满10年以上。
(2)市盲校、市聋校及其他职业技术培训学校大、中专毕业,在本工种连续工作7年以上。
(3)有绝招、绝技、祖传技艺所做作品由专家考核认可,经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破格晋级。
(4)经市残联、市残疾人培训基地,按高级职业资格目标培训取得结业证书。
4、具备技师资格条件的可参加“金蓝领”技师培训、鉴定;或参加全市技师资格评审。
四、培训与鉴定
残疾人培训是一项特殊的技术培训,要结合残疾人的特点,残疾人的理论基础、残疾人的残疾类别和残疾人的接受能力,采取分层次、多形式进行培训;教学方法要采取直观形象,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要注重动手能力的培养,要突出技能,强化训练,要精讲多练;理论知识培训要贯彻“有用、够用、实用”的教学原则,要避免繁琐理论说教,要力足于每个学员最终掌握一门技能。农村培训要与生产和扶贫相结合,要注重实用性,多从种、养、手工业和多种经营的工种开展培训,切实将国家关于农村扶贫开发、支农惠农政策落实到贫困残疾人家庭,促进残疾人增加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