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人事争议仲裁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收费标准的复函
(宁价费发[2007]101号)
自治区人事厅:
你厅《关于申请批准宁夏回族自治区人事争议仲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收费标准的函》(宁人函[2007]18号)收悉。人事争议仲裁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收费经财政厅、物价局宁财(综)函[2007]25、26号文件批准立项。经研究,现将我区人事争议仲裁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收费标准函复如下:
一、人事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各级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交纳仲裁费。人事争议仲裁收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1、案件受理费:申请人数为1人的20元/件;2 -4人的为30元/件;5人以上的为50元/件。
2、案件处理费(包括勘验费、鉴定费、资料费、差旅费、仲裁员补助等费用):申请人数为1人的100元/件;2 -4人的共同仲裁申请为300元/件;5人以上的为500元/件。
3、与直接处理本案无关或超出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如差旅费标准)的开支,不得列入处理费向当事人收取。
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费每份6元。
三、经仲裁委员会裁决的人事争议案件,当事人一方败诉,一方胜诉的,仲裁费由败诉的一方负担。当事人部分败诉,部分胜诉的,仲裁费由仲裁委员会决定双方各自应分担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