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强专合组织内部制度建设。推进“公司+专合组织+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按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专合组织内部管理和约束机制,严格按《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和议事规则开展活动,加强内部管理和财务监督。对会员共同出资举办的经济实体,要明晰产权关系,处理好利益关系,充分发挥广大会员民主理财的作用,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4、加大财政投入。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专项补助资金, 通过项目扶持、以奖代补以及工作经费等方式,对规模大、带动能力强、管理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适当补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建立生产标准规范,实施标准化生产;搭建信息平台,开展信息、技术和培训服务;树立品牌,申请无公害、绿色等农产品质量认证;推广运用先进技术和成果,合作开发、利用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视专合组织发展和财力状况,可适当安排工作经费。
5、加大金融支持。对具备法人资格、资信好、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小额贷款应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倾斜;对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户,可适当增加小额贷款授信额度。农村信用社要选择制度健全、经营业绩好的专合组织试行流动资金贷款的信誉担保制度,扩大金融部门对客户的信誉担保范围及贷款额度。充分发挥农业产业化贷款担保作用,简化担保程序,降低担保费用,为农民专业合作发展提供贷款担保。保险机构应结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点,开发具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积极为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等环节提供各类保险服务。进一步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品种和覆盖面,切实提高理赔服务水平,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抗风险的能力。
6、加大项目支持。市、县(区)两级每年对专合组织优先安排扶贫开发项目、农业综合项目,支持农产品生产基地小型水利、机耕道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支持专合组织引进、开发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把专合组织纳入全市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和信息网络建设规划,优先扶持;对大型农产品原料基地建设和流通环节的仓储设施等建设,给予支持。
7、给予用地、用电和农产品运输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种养基地和从事农产品收购等需要的农业用地,可由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协调,动员群众采取租赁、经营权入股等流转方式优先予以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产品加工、储藏等生产经营活动所需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提供用地保障。供电企业应开辟农民专业合作社用电业务办理绿色通道,提高用电业务办理效率;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标准。农民专业合作社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规定车辆在省内各类道路上均免费通行。
四、加强组织领导,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