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龙岩市城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龙岩市城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龙政综〔2008〕2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按照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全省在2008年普遍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为推进我市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并与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保障制度顺利衔接,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了《龙岩市城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龙岩市城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城市医疗救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分别简称“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衔接,进一步提高城市医疗救助水平,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城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闽政〔200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医疗救助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着眼于构建和谐社会,坚持以人为本、便民利民,健全救助体系,规范救助管理,提高救助实效,建立起管理科学、标准合理、程序便捷、操作规范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帮助城市贫困群众解决因患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条 城市医疗救助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全市统一政策、统一标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核算,专款专用、收支平衡。
  (二)救急、救难、公平、便捷。
  (三)实事求是,量力而行,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
  (四)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政府救助与社会扶助相结合。
  (五)与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相衔接。

第二章 医疗救助对象

  第四条 现阶段救助对象暂定为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的下列贫困群众: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