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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贯彻执行《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贯彻执行《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人发〔2008〕26号)


各区县人事局、民政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1号)文件精神,现就落实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及职业水平考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北京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纳入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管理。北京地区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工作由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和北京市民政局共同组织实施。北京市人事局负责考务管理和证书颁发工作,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北京市民政局负责登记管理和继续教育工作。

  二、符合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报考条件的人员,可按规定报名参加考试。具体报名事宜另行通知。

  三、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合格,由北京市人事局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民政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

  四、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证书持有者应按有关规定到北京市民政局或其指定的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登记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五、本通知由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和北京市民政局按分工负责解释。

  附件:1、人事部、民政部《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略)

  2、人事部、民政部《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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