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8年在部分中等职业学校继续进行招收未升学高中毕业生试点工作的通知
(京教计〔2008〕8号)
各有关招生学校: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京政发[2006]11号)和《
教育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面向未升学高中毕业生开展职业教育与培训的意见》(教职成[2006]3号)精神,经研究,决定2008年在北京市供销学校等22所中等职业学校继续进行招收未升学高中毕业生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生对象
各试点学校招生对象为2008年本市未升学高中毕业生(含参加单考单招及自主招生的三校生)。
二、入学手续
(一)未升学高中毕业生持高考准考证和成绩条于10月8日至10日到选定学校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二)各试点学校凭高考成绩等自主录取,并按照北京教育考试院中招办提供的新生名册式样登记造册,于10月13日持新生名册、准考证到北京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办理备案手续。
(三)考生将档案材料自行携带并交给录取学校。
三、学籍注册
各试点学校持北京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审核后的新生名册随2008级新生手续分别到市教委学生处、市劳动保障局培训处办理学籍注册。
四、办理农转非手续
(一)被录取的农业户口学生可自愿办理农转非。申请办理农转非的学生,应于10月20日至25日向录取学校提出申请。
(二)录取学校于10月27日持学生申请及录取新生名册到考试院中招办办理相关手续。
(三)学生持北京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开具的农转非证明于12月底前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到户政大厅)办理农转非手续,过期不再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