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安监站,电话82496053。
四、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
全市建筑、燃气、供热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时间为2008年4月10日至12月10日,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10日至4月25日)。
各级建筑、燃气、供热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积极宣传“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活动的意义,发动各建筑、燃气、供热生产经营单位积极参与“隐患治理年”各项活动,全面清理2007年尚未整改完成的重大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各级建筑、燃气、供热监管部门和企业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制定出切实有效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扎实有序推进“隐患治理年”的各项工作,确保取得实效。4月25日前,各区市县建筑、燃气、供热监管部门要将本地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报市建委安监站、燃气管理处、供热办,各建筑、燃气、供热企业要将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报企业所在地建筑安监、燃气管理、供热管理部门。
(二)全面推进阶段(4月26日至10月30日)。
各级建筑、燃气、供热监管部门和企业要按照规定的排查治理范围、内容和本方案要求,全面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治理年活动的各项工作,并将单位自查、主管部门检查和落实整改三项工作结合起来,积极查找各类事故隐患,对查出的隐患及问题,发现一处,解决一处,对一时无法解决的要制定详实有效的整改方案,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派专人督促整改落实,确保事故隐患整改工作落到实处。要组织对已整改的事故隐患开展“回头看”,确保事故隐患整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三)总结提高阶段(11月1日至12月10日)。
各级建筑、燃气、供热监管部门和企业要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总结分析,对好的经验和做法要树立典型积极推广应用,并上升为管理规章制度,作为长效机制指导行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更好地巩固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活动成果,确保生产安全。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级建筑、燃气、供热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一步增强层级管理责任意识,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年各项活动的组织和领导。各建筑、燃气、供热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隐患治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国务院“打击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工作总体部署和市政府“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各期整治目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