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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排查登记。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省统一的排查要求对各施工工序及设备、危险物品、现场环境与驻地等开展一次全面排查,将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分级建档,登记编号,对重大及特别重大的事故隐患由业主单位报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其中特别重大的事故隐患还应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当事故隐患等级可能随时间、外界条件变化时,应注重动态监控并在档案中及时调整其等级,对升级为重大及特别重大的事故隐患予以补报,对降级的事故隐患亦应相应报告。

  (二)公示公告。施工项目部应当如实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详细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危险特征及防范措施,由双方签字确认。在作业场所明显部位设置重大及特别重大的事故隐患公示牌;制定应急预案并告知作业人员与现场相关人员,必要时组织演练。

  在上述场所应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在无法封闭施工的工地,还应当悬挂当日施工现场危险告示,以告知路人和社会车辆。

  建议事故隐患公示牌不宜小于40cm×60cm,版面宜采用黄色底版黑色字体,做到1个隐患1块牌,并根据变化调整,由专职安全员负责动态管理。牌示如下:

  ××合同段隐患公示牌    第××号

  事故隐患名称  隐患等级  临界危险特征   防控措施  涉险人员名单

  施工责任人    电话

  施工专职安全员  电话

  业主监督人    电话

  (三)防范或整改。施工单位对处在危险区域或有潜在危险的驻地坚决搬迁,对有危险的作业点进行有效防范,对施工机具登记管理,在使用维修前应加强检查,对所有隐患的防范措施应一一审核是否有操作性,是否有效。监理单位应加强对防范整改的监督检查,并对施工单位的整改情况加以书面确认。业主单位应制定奖惩措施,对无防范措施或措施无效及整改不力的施工项目部严格惩处,对仍存在重大及特别重大事故隐患的场所、部位,立即停工整顿。

  (四)验收销号。建设单位应制定本项目隐患排查治理的验收销号标准。当有完善有效的防范措施时可验收,但应确保无隐患或施工完工方可销号。在建设单位组织验收销号前,施工单位应先组织自验,项目验收销号结果应按项目管理的隶属关系报交通主管部门。12月10日前应完成验收工作。对难以按时消除事故隐患的,应制定监控措施,落实责任人和整改时限。

  (五)监督检查。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交通局对存在重大及特别重大的事故隐患项目,应纳入重点督查计划,落实现场督导人员和措施;对未通过验收或销号的项目,应督促建设单位查清原因,落实监控和治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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