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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加强应急值守工作。

  各地要加强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及极端天气多发季节的值班,及时了解和掌握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的进展情况,分析和把握形势,指导和推动“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的开展。

吉林省交通厅
2008年4月10日

  附件1:

吉林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公示销号实施要点

  一、总体要求

  各地应建立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控机制,实施动态监控,挂牌督办,跟踪治理,逐项销号。

  (一)按照统一部署,确定本地区事故隐患排查登记、公示公告、防范或整改、验收销号全过程的监控机制,建立数据库,分解责任,明确监督人;

  (二)排查治理以项目为单位,由建设单位牵头,施工单位为主体,监理等从业单位共同参与,明确细化各自职责。对排查出来的重大及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报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二、事故隐患分级

  事故隐患是指导致人身伤害、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包括物和环境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按照事故可能造成的人员死伤后果,事故隐患分级见下表:

  事故隐患分级

  隐患等级 分级判据

  可能造成的死伤人数

  特别重大隐患 30人(含30人)以上

  重大隐患   10-29人

  较大隐患   3-9人

  一般隐患   2人以下

  各地应根据本地实际,确定事故隐患等级评价标准。在制定评价标准时,应考虑不安全状态可能持续的时间、以往事故发生的频度、以及各个工序和多个隐患同时存在从而导致隐患升级的可能性等不同情况,细化评价指标,以便准确评估分级。

  三、事故隐患排查登记、公示公告、防范或整改、验收销号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本合同段施工阶段隐患排查治理负全责。对设计中存在的施工安全考虑不足,缺乏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技术措施的,施工单位应及时报监理,由业主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复核,设计单位应提交自查报告。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施工项目中的重大及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领导责任,应审核监控计划,明确时限,落实各环节责任人和监督人,掌握隐患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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