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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移风易俗促进文明殡葬的若干规定


  相关部门在殡葬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丧葬用品市场的监管,依法取缔无证照生产、销售丧葬用品和封建迷信用品的经营活动;不得在城市有碍观瞻的地方及旅游景点景区批设生产和销售丧葬用品的厂、店。

  (二)林业部门对毁林造坟的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并责令其恢复林貌。市林业局要指导各县(市)区抓好滇池面山、入湖河道、水源保护区、城镇周边、公路沿线等区域内坟山墓地的绿化美化工作。

  (三)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加强殡葬用地的管理,严格殡葬用地的审批。对滥占土地、私修乱建坟墓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四)城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市容市貌的管理,严肃查处在公共场所焚烧、抛撒冥币、纸钱等不文明行为。

  (五)宣传部门要组织做好殡葬改革宣传工作,广泛宣传科学、文明、节俭的丧葬方式,引导广大干部群众认清丧葬陋俗的危害,营造文明殡葬的社会新风尚。

  (六)公安部门对殡葬改革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阻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医院应当加强对太平间的管理,严格执行医院太平间遗体存放登记管理制度。

  第八条 殡葬服务行业要努力实现环境公园化、设施现代化、管理规范化、服务优质化,为丧属提供周到、热情的祭祀服务,使丧葬礼仪和祭奠方式健康文明。

  全市所有殡仪馆要为城乡低保对象提供廉价的丧葬用品。

  殡葬服务收费应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并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第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共产党员、共青团员,要带头执行殡葬政策法规,带头实行火化,带头移风易俗、推行文明殡葬。

  第十条 殡葬服务设施建设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的方针,把公墓和火化场实行捆绑式招商,同步建设。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科学规划,统筹兼顾,有计划地加快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制定和完善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规定,加强监督管理,落实责任制。对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用地、规划选址等,各相关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减免相关费用,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创造必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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