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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移风易俗促进文明殡葬的若干规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24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移风易俗促进文明殡葬的若干规定》已经2008年7月22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20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行移风易俗,促进文明殡葬,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昆明市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的移风易俗、文明殡葬管理。

  第三条 殡葬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殡葬改革工作领导机构,协调和组织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和处理殡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宜,强化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工作问责制。

  第五条 各级要把殡葬改革工作列为创建和年度考评验收文明单位的一项内容,并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要结合各级政府殡葬管理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对殡葬管理工作不达标的单位,不得评选、验收为文明单位。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基层红白理事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把移风易俗、文明殡葬的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和社区公约。

  工青妇等群团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号召和动员群众推行移风易俗、促进文明殡葬。

  第六条 民政是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殡葬政策法规的宣传,引导群众丧事俭办、破除丧葬陋俗。要加强对公墓的管理,指导农村公益性公墓的规划和建设。针对丧俗改革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调查研究,提出解决的措施和办法。加强殡葬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增强优质服务意识,不断提高殡葬管理、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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