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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境外就业协会关于做好《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换证和年审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境外就业协会关于做好《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换证和年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

  为规范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以上简称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促进境外就业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第15号令,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和《吉林省贯彻〈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吉劳社就字[2002]49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换证和2008年度年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2008年度《许可证》的年审工作

  (一)申请

  所有已经获得《许可证》的中介机构都应于2008年3月10日前向省劳动保障厅提出年审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年审申请表(见附件1);

  2、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3、机构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

  4、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

  5、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会计事务所近期(一年内)的资信证明和验资报告;

  6、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意见;

  7、机构经营情况报告,包括:

  (1)经营业绩:2007年开展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国家和地区、已输出人数及国家和地区、行业、工种;

  (2)服务内容:基本工作程序、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的签订情况、对出境就业人员培训的情况、出境证明的开具情况;

  (3)面临问题:机构在经营过程中所遇到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4)发展规划:机构将来的发展方向、市场拓展规划;

  8、省劳动保障厅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年审

  1、省劳动保障厅对中介机构提出的年审申请进行实地考核,并结合日常管理情况提出年审意见;

  2、经省劳动保障厅年审合格的中介机构,由省劳动保障厅在中介机构《许可证》的副本原件上签署年审合格意见;

  3、经省劳动保障厅年审没有合格的中介机构,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由省劳动保障厅提议并报劳动保障部注销其《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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